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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打破医药电商的“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

2022-06-24 00:34:19 柯文小站

新规打破医药电商的“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在一个多月后遭受了医药电子商务巨头的挫折!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反馈时间正式结束。但是,随着舆论的发酵,6月22日,该文件的新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商不得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使国内连锁药店和互联网医疗股票坐在跷跷板的两端。

业内人士在22日上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该规定目前引起了市场对第三方平台无法与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误解。当前大多数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和自营业务由不同公司管理。“如果“第三者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在线销售活动”的新规则成真,则将影响企业和行业有限。

但是,一些专家表示,如果公司按照强监管的思想将来想继续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则可能仍会剥离自营业务。然而,专注于做平台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更多钱。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发布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将共存一段时间。医药电子商务和连锁药店仍将在每个人面前竞争市场。

1.为什么“不直接参与药品在线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0年11月发布的《药品在线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即第三方平台的毒品网上交易是指在互联网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买卖双方或多方开展贸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药品网上销售和药品在线交易服务的一种方法,该文件指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方平台对药品网络交易的监管与管理。在第三章“平台管理”中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的备案要求,资格信息展示以及平台审查义务等多个事项,但尚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是否可以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9日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否定答案。

新规打破医药电商的“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在线销售质量管理系统,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如药学技术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分销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人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

随着媒体报道的发酵,一个多月后,6月22日上午,香港互联网医疗板块持续下跌。截至收盘时,阿里健康HK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暴跌13.85%,京东健康ISS H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下降14.83%。

新规打破医药电商的“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毒品在线销售活动”

为什么这么短暂的法规如此有影响力?它的出现对互联网医疗中的第三方平台意味着什么呢?

6月22日上午,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新规定制定的初衷是解决第三方平台“既做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例如,某些平台的管理不善,没有集中精力进行合规性管理,导致无电子处方条件下在线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发生。

此外,第三方平台在流量方面可能会倾向于自营商店,这对其他门店不公平。

但是,史立臣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的实际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是第三方平台公司可以通过建立新公司的自营业务直接参与药品在线销售,这种做法不违反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正常开展自营业务。。

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经营都是最重要的。史立臣表示,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驻企业和自营店负责监管。明确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者身份并确保监督公平非常重要。

目前,该法规仍在修订中。关于是否将修改第八十三条尚无定论。

观点1:两家业务由独立公司管理,新规定影响有限的限制。

新规定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股价的影响源于各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高比例。

根据公司年报,京东H阿里alth的总收入为306.82亿元人民币,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262亿元人民币,占总收入85%;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年度收入205.78亿元,由阿里健康品牌经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64%。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以上自营业务和第三方服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

例如,京东健康2021年报显示,上市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和关联并表包括10个实体,其中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和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3是主要业务为“在线医疗产品零售”的。

根据启信宝的说法,全国许多京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均为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作为阿里健康旗下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自营业务。启信宝显示其子公司共有17家.启信宝显示了自己的子公司。

对此,6月22日上午,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ianzu记者电话采访时还表示,实际上大多数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是由不同公司管理的。如果新规定是真实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将受到影响有限的企业和行业的影响。

该人士认为,市场对药品在线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能与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兼容的观点尚待进一步正式解释。新规定的调整和解读应以官方最终文件为准。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平台+自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现象,在各个行业中普遍存在。此外,大多数平台和自营不是法律主体,可能对实际影响有限。。

记者注意到,在5月31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相关报道中,《中国卫生法学会》执行董事兼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建议删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在线销售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提供商从事或参加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管,明确民事责任归属。

观点2: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门户,在强有力的监督下将“两选一”选择为第三方平台的入口。

6月22日,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兼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黄修祥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三方平台最终是否会通过股权渗透关系参与自营业务并不难。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想,公司将来想继续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或者可能仍会剥离自营业务。

“在国家建立统一的市场环境下,两者不能一起食用。”

黄修祥做了一个比喻:如果将第三方平台与蔬菜市场进行比较,则该平台的提供商(经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制定公认的市场规则。指导商家合理有序地竞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并促进市场繁荣。

但是,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和管理者亲自参与蔬菜市场的运营,则对包括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在内的监管规则更加了解。因此,它在制定游戏规则并参加竞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根据米内网统计,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在2017年达到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

根据黄修祥的说法,短期内新规定可能会影响从事制药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但是,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门户,并按照当前的市场交易量进行投资。如果将来专注于平台服务,随着进入企业的增加和活跃交易,第三方平台可以赚更多钱。

记者注意到,在6月22日上午香港互联网医疗行业暴跌后,以大参林SH603212的股价为30.33元,市值287.87亿元人民币,普通百姓“SH603883”,43.98元。股票市场价值197.01亿”代表的连锁药店板块价格连续上涨。

但是黄修祥认为,即使第三方平台监管更加严格,国内连锁药店的发展机会也没有明显变化。此外,医药电子商务和线下商店的优势和弱点非常明显。。

“互联网提供的交互,透明,便利,共享和可追溯的消费场景无法满足实体店的需求;但是面对特定消费者,他们可以通过亲密而专业的药学服务来增强客户粘性。这是在线不能做的事情。”黄修祥说。

标签:电子商务 | 药品 | 自营电商 | 京东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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